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油气钻采工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改进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为依托长江大学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建 设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实行有计划、有重点地分阶段建设方针,以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着重于以下方面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本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着力提升研究实力,搭建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平台。
3、构建起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提升科研实验条件,并使人、财、物及用房相对集中。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须提供相关条件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及科技厅,并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三章 运 行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实行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教育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须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须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须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同时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须加大开放力度,并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同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须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重点实验室须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须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须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须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须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时,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厅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