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长江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油气钻采工程(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01条:全体人员必须重视三防(防火、防水、 防盗)工作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与管理人员负责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研究室主任配合;凡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都要学习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并自觉遵守。
第02条:重点实验室安全设施要全面,并要定期检查使之处于正常状态。重要场所放置消防器材,位置明显标出,且有位置图以便取用;安全通道的出口要有醒目标识。
第03条: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人。
第04条:易燃、易爆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由安全员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
第05条:重点实验室内禁止抽烟和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06条: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还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同时向校保卫处报告。
第07条: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拉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重点实验室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在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第08条:工作人员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重点实验室,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隐患。
第09条:在重点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不得将电子IC卡、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10条:进重点实验室搭建试验台或重点实验室改造的施工队,必须与重点实验室签定安全责任书,并接受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11条:对于违反以上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