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培训,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安全员制度,安全员由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兼任,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安全员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姓名张贴在重点实验室显著位置。如出现安全隐患,安全员有权随时终止实验。
第三条 定时检查重点实验室水管、电路、气体管路是否有破损,老化等,发现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对长期不用管路和电源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堵死、拧紧等)。
第四条 消防器材置于固定位置,由专人管理,保管人应熟悉和掌握其特性和正确使用方法,发生意外情况进能做紧急处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内仪器和药品应分类登记保管,特别是易燃,易爆和剧毒药品必须妥善保管,设立危险品标志并实行集中存放管理,重点实验人员应熟悉各类试剂的理化性质和防护常识,使用时应注意安全操作。
第六条 操作人员要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性能和维护知识,熟悉水、电、燃气、气压钢瓶的使用常识及性能,遵守安全使用规则,精心操作。
第七条 注意重点实验室内空气流通。凡发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操作,并根据其特性,戴上眼镜或防护面罩,或戴上手套、操作后及时清理实验台面。
第八条 禁止用嘴、鼻直接接触试剂。使用易挥发、腐蚀性强、有毒物质必须带防护手套,并在通风橱内进行,中途不许离岗。
第九条 在进行加热、加压、蒸馏等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若因故须暂时离开,必须委托他人照看或关闭电源。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产生的废液贮存到一定数量后,集中处理。用于回收的废液的容器应分类盛装,禁止混合贮存,以免发生剧烈化学反应而造成事故。
第十一条 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重点实验室及其周围的环境,如水阀、电闸、灭火器及实验室外消防水源等设施位置。
第十二条 离开重点实验室时,必须认真检查水、电、门、窗、气,拉闸断电,关闭门、窗、气、水后才能离开。